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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两部门联合印发十项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13 浏览量:

珠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转自新京报讯,近日,教育部与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制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正式印发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的指导与监督。对于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规定》明确指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需承担本单位消防安全的全面责任。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需担任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则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有领导责任。同时,这些学校、幼儿园应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细化各部门及教职员工、保安、厨房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特别是学校实验室,应制定并执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和使用安全制度,并明确实验室教学环节的安全操作管理责任。

在设施与建筑方面,《规定》强调,中小学校、幼儿园必须依法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等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功能或用途。学生宿舍和幼儿园儿童用房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更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与其他建筑合建的学校、幼儿园应采用符合要求的耐火材料分隔,并确保电缆井、管道井按规定进行防火封堵。此外,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严格控制,并符合相关建筑防火和内部装修设计规范,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钢板等搭建建(构)筑物或分隔房间。

对于住宿条件,《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设计规范,确保学生宿舍面积符合标准。任何不符合标准或擅自增加宿舍房间、床(铺)位的行为,必须立即整改。

在安全用电与明火使用方面,《规定》强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电气线路、燃气管路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人员设计、敷设,并定期进行检查。学生宿舍应安装限电保护装置,严禁在宿舍和幼儿园儿童用房内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也严禁在公共区域停放和充电。同时,学校、幼儿园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在疏散与安全出口方面,《规定》规定,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以及幼儿园的儿童用房每层应设有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按标准配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此外,学校、幼儿园应设置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师生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最后,《规定》还明确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需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需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实行24小时双人值守。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全面提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水平,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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